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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概念、本质与演化

  犯罪与刑罚是一对孪生儿。它是两个紧密相连、具有因果关系的概念, 也是刑罚学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凡行为人实施危 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应追究 其刑事责任,给以刑罚惩罚。古往今来,刑罚有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 产刑、权利刑和名誉刑等不同刑种。在现代刑罚理论和实践中,最基本的刑 罚是自由刑。各种刑罚(尤其是自由刑)将产生何种社会效应与个体心理效 应?怎样评价刑罚的效果?在刑罚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哪些心理学问题,是 犯罪心理学和司法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本章将就刑罚心理的有关 问题展开讨论。

  (一)刑罚的概念

  无论在何朝何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有犯罪存在,代表国家强制 力的司法机关就要运用刑罚手段加强同犯罪的斗争,这是一种普遍的、规律 性的现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 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1〕如果说,犯罪 是对社会秩序与利益的肆意进攻,刑罚就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所进行的积极 而有效的防御。

  总之,刑罚是由国家确定的,由法院以国家名义依法适用,强制执行的 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它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和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以及政治权利等)的剥夺,并表现出国家对犯| 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刑罚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刑罚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确立的强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髙权力机关才有权制定、修改刑事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i 刑事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制定、修改刑事法律,即无权确立刑罚。因此,刑罚具有由国家最髙权力机关确立的特征。

  2.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在国家颁布的法律中,规定了由I 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一系列法律制裁措施,如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i 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但只有规定于刑事法律之中的制裁捎施才能称i 之为刑罚,刑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制裁措施,均不能称之为刑罚。就其严厉程 度而言,各种制裁处罚措施中最严厉者,莫过于刑罚。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被 告人的财产,而且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剥夺其生命。而其 他制裁措施远不如刑罚严厉。

  3.刑罚是由审判机关适用,由特定机构执行,以犯罪人为对象的处罚措 施。刑罚惩罚的对象,只能是触犯刑法的刑事犯罪人。刑罚是犯罪的当然 法律后果,犯罪人则是刑罚惩罚的唯一承担者。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和执 行,由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和行刑机关(法院、监狱、公安机关)施行,其他任 何机关,均无权适用和执行刑罚。

  4.刑罚是由成文的刑事法律加以规定的惩罚措施。刑罚惩罚的罪名、刑种、刑期等实质性问题,必须由刑事实体法加以明文规定;刑罚惩罚的适 用和执行的程序问题,必须由刑事程序法做出规定。任何未经刑法明文规 定的违法行为均不应视为犯罪,因而不适用刑罚惩罚;任何违反刑法与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惩罚措施,都必须加以纠正。换言之,如果没有刑事法律依 据,刑罚惩罚就不具有合法性。

  (二)刑罚的本质

  刑罚的本质是什么?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刑罚的本 质在于专政性和独裁性,有的学者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它的惩罚性和报复 性。近代刑法学界提倡教育刑理论以来,西方有一些学者又认为,刑罚的惩 罚性不过是它的形式,教育性才是它的实质。

  笔者认为,考察刑罚的本质,必须从刑罚的起源和功能出发,来挖掘所 有刑罚的共同属性和刑罚惩罚区别于其他制裁手段的特殊性。由此,可以 从四个不同视角来认识刑罚的本质。

  1.刑罚的政治本质。从刑罚的起源看,刑罚的政治本质在于它的阶级 性和专政性。刑罚惩罚和其他法律一样,孕育于原始社会公有制的解体,分 娩于阶级的出现与国家的诞生,脱胎于无阶级时期的复仇惯例。只有作为 统治阶级的国家,才能根据其意志认定哪些行为是严重的危害行为应视为 犯罪,规定出何种犯罪行为应给以何等刑罚惩罚,因而刑罚的阶级性与专政 性自不待言。

  2.刑罚的社会本质。从刑罚的功能看,刑罚的社会本质在于它的社会 防卫性。刑罚的功能即刑罚的社会作用,无疑是多向性的,但其中最主要的 功能,在于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生存的行为给以惩戒、瞥示和威慑, 借以维护该社会的各种权益及日常生产与生活的有序运行。不妨说,是犯 罪行为对社会生存的侵犯在先,才构成刑罚惩罚于后,刑罚惩罚的防御性大 于进攻性。同其他法律一样,依法惩罚也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这样的双重 属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刑罚惩罚的社会性及其对于社会公共 利益与秩序的维护作用将更为突出和显著。

  3.刑罚的法律本质。从刑罚的内在同一性与外在差异性上看,刑罚的 法律本质在于其惩罚的严厉性。无论何种刑罚,都包含着给予犯罪人以有 形的损害与无形的谴责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受刑者来说,这是一种较大的痛 苦和严厉的惩罚。然而,所有刑罚的共性一惩罚,还不足以显示它区别于 其他制裁措施的特殊性。最能显示刑罚不同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 裁的特征在于刑罚惩罚的严厉性。至于刑罚的教育性,不过是刑罚惩罚性 的延伸和功能的扩展。正是由于刑罚惩罚性的严厉,才构成对人们的儆戒 与教育。离开了刑罚惩罚的严厉性,刑罚的教育性便无从实现。或者说,教 育性是某种刑法理论所提倡的刑罚目的与功能,而非刑罚的本质。

  由此可知,刑法的本质,是政治本质上的阶级性、专政性,社会本质上的 社会防卫性,法律本质上惩罚的严厉性三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三)刑罚的演化

  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它不但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而且也 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化。自刑罚产生后,经历了奴隶制时期以复仇和报复 为主要特征的刑罚,封建时期以严刑峻法相威吓为主要特征的刑罚,资产阶 级革命时期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为主要特征的刑罚,以及 当代以目的刑、教育刑和刑罚个别化为主要特征的刑罚等阶段。从总的趋 势看,刑罚的演化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转为自由刑。在中世纪及其以前的刑 罚体系中,死刑、肉刑(即身体刑)占有重要地位,许多罪名都可处以死刑和 肉刑。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大部分国家受人道主义的思想影响,纷纷废 除肉刑,限制死刑适用范围。自此,自由刑开始取代死刑与肉刑而在刑罚体 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现代社会中,巳有数十个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废除了死 刑(对此学术界意见不一,尚有争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反复),或进一步规 定把死刑限制在一种或几种犯罪的适用范围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 适用。仍然保留肉刑的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在全世界范围内,自由刑的主 体地位进一步确立。

  2.刑罚由繁到简。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刑罚的种类繁多,执刑方式 五花八门。以中国封建时代的秦律为例,便设有生命刑19种,身体刑15种, 使役刑32种,流(放)刑5种,财产刑9种及资格刑2种^而近代和现代的刑 罚,各国刑法典均大量削减刑种,实现了死刑执行方式的单一化(我国规定 只能用枪决和更为人道的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基本上废除了肉刑与流(放) 刑,形成了以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与资格刑组成的简化的刑罚体系。自 由刑的执行方式,也趋于单一化。

  3.刑罚由严酷到缓和。虽然刑罚惩罚较之其他法律制裁措施为严厉, 但就刑罚本身的发展演化趋势看,已是越来越缓和。奴隶制与封建制时期 那种溢用私刑、广施肉刑(重者毁人肢体、容貌与生殖机能,轻者鞭笞、杖 击)、轻罪重罚、株连无辜等现象已基本消失。各国对刑及无辜、法外用刑的 禁止,对肉刑的废除以及对死刑的限制,大大削弱了刑罚的严酷性。就当今 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而言,短期自由刑、介乎监禁与自由之间的中间式处遇 机构以及假释的广泛适用,已使得长期监禁、终身监禁和死刑退居次要地 位。

  4.刑罚由注重巳然转向防患于未然。中世纪及其以前的刑罚惩罚,注 重报复与威吓;当今的刑罚,注重转化与矫正,并且以受刑人回归社会、成为 守法公民作为执行刑罚的宗旨,以减少犯罪率和预防重新犯罪作为刑罚目 的。注重刑罚的社会预防功效,是刑罚演化的又一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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