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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预测与预防的研究历史

  (一)国外犯罪心理预测理论

  1.早期违法行为预测。在这方面较早开展研究的是美国的格卢克夫妇 (Glueck, S & E. T. Gluck)。他们在1950年发表的《少年违法行为的解释》 中第一次介绍了对早期违法行为的预测。〔1〕

  格卢克夫妇所进行的早期违法行为预测,是根据儿童6岁以前的生活 体验,预测其在11岁至17岁之间是否有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他们从麻省感 化院中,选出11岁至17岁的500名犯罪少年作为实验组,从波士顿公立学 校选出500名在年龄、智能、生育环境、人种及宗教背景上与上述500名少年 相符的正常少年作为对照组,从其生活历史中选出社会的、心理的、身体的、 精神的各方面与犯罪心理形成可能相关的因子共403项,聘请各方面的专 家,费时数年进行详细调査。对调査所得的资料,运用统计学上的检定技 术,检定各因子在识别犯罪少年与正常少年之间是否具有显著意义。其研 究结果表明,父亲管教严格或不一贯、母亲对少年的监督不适当、父母对少 年的性意识不关心、家庭不团结、反抗性强、破坏性大、情绪易变、喜冒险等 因素是犯罪少年区别于非犯罪少年的显著特征。他们还认为,违法倾向早 在6岁时就可以精确地诊断出来。

  格卢克夫妇的早期行为预测在受到社会学家肯定的同时,也受到不少 批评。批评理由如下:①认为儿童是否会发展为犯罪少年,在其五六岁时就 能决定,有宿命论之嫌。②认为人在五六岁以后所受的各种刺激以及青春 期的特殊心理状态对其是否会违法犯罪有较大的影响,五六岁之前的经历 未必能决定青春期的行为。③认为如果预测失实,儿童被指认为潜在的犯罪少年,将影响少年的名誉,有侵害人权之嫌

  再犯预测。在各国再犯预测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预测方法是美国 的伯吉斯(Ernest Watson Burgess, 1886 ~ 1966 )、格卢克及德国的希德(Schiedt)等人的方法。其他学者以这些方法为基本型而设计出更多的变 型。

  (1)伯吉斯的再犯预测研究。最早从事假释成败研究的是美国芝加哥 大学的伯吉斯教授。他在1928年发表的《伊利诺斯州不定期刑及假释制 度》中,开始研究假释的成败与否。他对伊利诺斯州的彭的克(Pcmtial)、门 那尔(Mennard)和朱利(Juliet)三个矫正机构所假释的3 000名犯人(各1 000 名)进行了详细调査,调査其假释前的生活经历,以及有关的其他情况,从收 集的资料中,选出21个预测因素,对假释犯人的再犯可能性进行预测,创立 了假释犯重新犯罪的预测方法。这21个因素是:犯罪性质、共犯人数、国 籍、双亲状况、婚姻状况、犯罪类型、社会类型、犯罪行为地点、居住社区的大 小、近邻的类型、逮捕时有无固定住所、法官和检察官关于能否对该犯人进 行宽大处理的意见、以前的犯罪记录、以前的职业记录、释放时年龄、智能年 龄、性格类型及精神医学诊断。在进行预测时,将各因素用分数表示,按各 假释者的情况,给各预测因素打上不同的分数,然后根据所得分数的多少, 制成分数与假释成败的关联表,分数越高,假释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反之,成 功率则越低。

  (2)格卢克夫妇的再犯预测研究。1930年格卢克夫妇发表了《500名犯 罪人的经历》一书,用自己独创的方法对假释者的再犯情况作了预测研究。 他们使用专门的调査人员,对1919 ~ 1920年间由麻省矫治机构所假释的 510名男性犯罪人作实地调査,收集了人监前、人监中、假释中及假释后四阶 段中各种资料,选出犯罪可能因素共50个。然后运用统计技术,选出与犯 罪具有重大关联的8个因素,做再犯预测。这8个因素是:劳动习惯、犯罪的 严重性与次数、本次犯罪以前的指控,监禁前的受刑经验、判决前的经济责 任、入监时的精神异常性、在监中违反监规纪律的频率与程度、假释期间的 犯罪。各因素与犯罪可能性的相关度不一致。前6个因素属于收容前的因 素,后2个属于收容后的因素。判决时的再犯预测可以只用前6个因素制成 预测表。预测时,按犯人的情况对每项因素打分,然后算出总分,并在最高 总分与最低总分之间划出若干等级,就各等级计算犯罪人与假释成败之间 的百分比,预测再犯率的大小。根据这种预测法,假释成败的观察期间可长 达假释期满后的15年之久。

  (3)希德的再犯预测研究。1935年希德调查了1931年间由巴弗里亚监 狱释放的500名罪犯,从他们的生活史中选出与再犯关联性较大的15个因 素,仿效伯吉斯的方法,做再犯预测研究。希德采用了 15个预测因素是:遗 传负因、先辈的犯罪、不良教育、不良学习成绩、18岁以前初犯、4次以上前 科、饮酒嗜癖、性格异常、36岁以前释放、释放后不良的社会关系等。

  (二)犯罪心理预防理论

  1.国外犯罪心理预防理论。犯罪学家对犯罪原因,不管是从社会学角 度、心理学角度或生物生理学角度的解释,其出发点往往是为了更好地理解 犯罪现象,从而提出有效的犯罪对策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 犯罪原因理论与犯罪预防理论密不可分。尽管犯罪学理论家尽量远离矫正 主义的逻辑,然而,他们的犯罪原因理论或多或少会被解释成犯罪预防理 论。正如科恩(Cohen,1981)指出,尽管很多20世纪60年代的关于越轨的 激进的社会学与70年代更为主流的犯罪学相融合,但却没有动摇或转移其 矫正主义的基础。〔1〕无论如何,犯罪原因理论与犯罪预防理论是不完全一 致的。犯罪原因理论着力解释人为什么会犯罪,是主体外因素的影响或主 体内具有的不良倾向性?抑或是兼而有之?而犯罪预防理论则是以对犯罪 原因的理解为基础,着力于构建抑制个体犯罪性的方法系统。可以说,犯罪 原因理论是犯罪预防理论得以形成的前提,但并不能完全代替犯罪预防理 论。

  在众多的犯罪预防理论中,可以被明确视为犯罪预防的心理学理论的 并不多见。然而,在很多预防犯罪的理论中,都可以发现对犯罪心理形成机 制的理解。本章将对这些理论作一些介绍。

  (1)古典理论。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 ~ I794)于H64年发表 的《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学派的开始。在18世纪,刑事司法制度是以残 酷的惩罚为特征。这种惩罚的目的,从表面上看,是一般预防,是通过严酷 的刑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贝卡里亚提出了一种替代的,但同时也保留了惩罚和威慑的范式(paradigm), 作为对野蛮刑罚的替代。 贝卡里亚运用功利主义的计算,提出了一 个可以测量的刑罚价目表,在每一点上,刑罚威胁的痛苦,仅仅超出实施犯 罪行为所预期的快乐。贝卡里亚的目标,是确立一个按比例分配的量表,在 这个量表中,犯罪越严重,惩罚就越严重。这实际上是以刑罚的威慑性来实 现一般预防的效果。为了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贝卡里亚提出了刑罚适用 的原则:①刑罚的必要性,即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 犯罪就够了。②刑罚的确定性,这可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以比较小的刑罚 代价换取较大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③刑罚的及时性,他认为,“犯罪与 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 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以费尔巴哈(Feuerbach, 1775 ~ 1833)为代表的刑事古典派,主张用刑 罚对潜在的犯罪人的心理强制来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即通过对违法者处 以公正、人道的刑罚来达到保护公共安全的目的。费尔巴哈关于心理强制 的观点是以将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来考察为前提的。由于人是一种自然的 存在者,其行为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趋利避害就是自然规律之一。费尔巴哈 认为,所有违法行为的根源都在于个体的心理动机,它驱使人们违背法律。 因此,国家制止犯罪的第一防线应是道德教育。然而,教育不能让所有人都 产生守法动机,国家还必须建立以消除违法心理为目的的第二道防线,即心 理强制。费尔巴哈认为,人的违法心理的形成,是受隐含于违法行为中的快 乐以及不能得到该快乐所带来的不快与诱惑力所驱使。费尔巴哈指出,使 违法行为中蕴含某种痛苦,已具有违法心理的人就不得不在违法行为可能 带来的乐与苦之间进行细致的权衡,当违法行为所蕴含的苦大于其中的乐 时,个体便会基于舍小求大的本能,回避大于违法之乐的苦,自我抑制违法 的动机,使之不发展成为违法行为的动力。因此,费尔巴哈认为,刑罚的威 吓能起到心理强制的作用,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

  古典理论的基础是将人看成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个体实施犯罪行为 是基于其自已的选择,而非其他原因。总体上说,贝卡里亚并不关心犯罪的 原因,他是基于其人道主义的立场,希望通过更具有人性化的惩罚来逷制犯 罪行为。然而,人并非都是理性的人,当个体因各种原因产生犯罪动机时, 刑罚是否能起到促成反对动机形成的作用,是难以预料的。事实上,古典主义理论并没有在当时起到有效的预防犯罪发生的作用。

  (2)实证主义的预防理论。实证主义犯罪学的理论基础可追溯到19世 纪占主流的人类科学,即达尔文主义。达尔文主义通过人类学的方法论支 持了政治上的保守观念,即一些社会、种族以及个体是劣等的:他们比其他 人更原始并且进化得更少。将这种科学的逻辑应用于犯罪人只需很小的一 步。与古典主义的纸上理论不同,实证主义的科学精神在当时监狱罪犯暴 满的条件下得到了较好的满足。

  实证主义犯罪学起始于1876年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的出版。龙 勃罗梭断言存在着天生的犯罪人。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是具有隔代遗传和 病理关系物质性特征的人,是本性生而为恶者,他们的犯罪是自然的,不可 避免的。因此,任何社会预防及心理预防对“天生犯罪人”不起作用。其弟 子菲利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提出了犯罪饱和理论,但他并没有得出“犯罪 是不可预防的”结论。相反,他指出,犯罪是可预防的,“犯罪的差额是由物 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改 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并减少相 当一部分犯罪”。〔1〕菲利认为,一个人或许有天生的犯罪倾向,但他如果处 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就有可能到死也不违反任何刑法条文及道德信条。由 于刑事古典学派将预防犯罪的手段主要局限于刑罚方法,主要是通过法律 进行威吓,因而预防犯罪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菲利认为,为了社会防卫的目 的,必须求助于最有效的替代手段。龙勃罗梭在其晚年的著作中,吸收了菲 利关于刑罚替代物的思想,指出:今日只知道遏制犯罪,实为未足,必须设法 防止犯罪之发生。我们即使不能制止犯罪,亦可寻出减少犯罪原因的方法, 即刑罚替代物。菲利具体论述了刑罚替代物的一些设想,例如:在经济领 域,通过自由贸易,防止饥荒,减少侵犯财产的犯罪;在政治领域,通过协调 政府和民族的愿望来预防暗杀、叛乱等政治犯罪;在教育领域,书本教育可 以使某些明显的诈骗更困难,传播法律知识可以降低作为偶犯特征的缺乏 远见的程度方面起到很大作用。通过上述菲利的预防犯罪措施,可以发现, 在一定程度上,他所表达的是期望通过提高人们的被害意识及法律意识来 减少犯罪机会并遏制人们犯罪动机的产生的心理预防思想。

  (3)精神分析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天生富有犯罪性、破坏性和对性 欲的要求,但由于大多数人有控制的能力,所以没有产生犯罪。如果没有培 养出控制冲动的能力,则就有可能变成为犯罪人。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关于父母与儿童的冲突、不良的抚养技能、较 早涉人反社会行为等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关系得到很多研究的支持 (Andrews ,2003)。〔2〕弗洛伊德提出了培养儿童自我控制能力的方法:父母 要教育孩子在一定限度内抑制某些欲望,而且态度要好,不要专横打骂,不 要出尔反尔。对于已经形成心理冲动的人,弗洛伊德提出了精神分析疗法, 使用催眠术或采用诱导性谈话的办法,使病人产生自由联想,主动说出导致 精神分裂的个人隐私及内在的精神压力。关于精神分析疗法对预防犯罪的 作用,格卢克(Glueck ,1950)夫妇认为,长期的心理分析可能会太昂贵,不能 被广泛用于犯罪预防及矫治。而根据安德鲁斯(Andrews,2003)等人的分 析,心理分析中有一些有利的因素(如移情关系的重要性,与治疗者认同的 可能性等),在其他的预防犯罪的咨询方法中也经常出现。

  (4)不同接触理论。该理论的创立者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其他行 为一样是习得的。他强调环境对个人的影响,认为家庭、邻里、同辈等初级 群体和社会环境,往往对个人的态度与行为发生重大作用。要预防个体犯 罪,就应当控制和消除环境中的不良因素,避免个体和不良刺激物接触。

  (5)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情境犯罪预防(SituationalCrime Prevention)策 略由美国学者克拉克(Ronald Clarke)首倡。它强调犯罪的“情境”因素,包 括犯罪的时空、机会和条件等对犯罪人理性抉择和犯罪决策的影响。克拉 克认为,当犯罪的利益条件超过其成本(代价)时,犯罪即可能发生。所以, 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以一种较为系统和常设的方法对犯罪可能利用的环 境加以规划和管理,以增加犯罪的难度和风险,减少可能的犯罪回报,能够 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依据这一假设,克拉克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这些措 施包括目标的强化,防卫空间的设计,社区犯罪预防策略以及疏导和转移犯 罪人远离被害人的策略。

  2.我国古代的犯罪心理预防理论。犯罪心理预防并非自现代才形成一 定的理论体系。我国古代有见识的统治者与思想家们,在探索治国安邦的 策略时,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有关犯罪的心理预防思想。

  (1)家庭预防。清末思想家曾国藩提出了一些关于家庭预防的有价值 的见解。他为了预防自家子弟骄奢淫逸,形成犯罪心理,提出了一系列的措 施和方法:①勤劳。他认为“劳则善心生,佚则淫心生”,所以他一再叮嘱家 人要以“习勤劳为第一义”。②节俭。他要求儿孙“莫着华丽衣服”、“莫多 用仆婢雇工”,并且反对父母为子孙后辈积蓄钱财,因为钱财充裕、生活安 适,子弟最易陷于奢侈。③谦谨。他认为,骄傲是无恶不作的开始,谦谨是 “去万恶”、“臻万善”的重要品德。〔1〕曾国藩认为,父母长辈对于培养子弟 良好健康的心理品质,克服低劣的心理品质,具有十分重要影响和作用。因 此,父母兄长应当切实做到以下几点:①以身垂范,树立榜样;②爱之以德, 严于治家;③教之以渐,纠之以敬,即一方面要严于约束,不放纵姑息;另一 方面也要注意正确的方法。

  (2)社会交往预防。荀子认为,环境对人有重要的潜移默化作用。故 “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得良友而友之,则所见者忠信敬让之行也。身 日进于仁义而不自知也。2〕

  (3)早期教育对犯罪的心理预防。西汉贾谊主张“心未滥而先谕教,则 化易成也” ,〔3〕就是说,在个体还没有形成犯罪心理之前,就对其进行有关礼、义、廉、耻的教育,这样较易改变他们的一些不良习性,从而起到有效地 i预防犯罪的作用。宋时的理学家程颢、程颐认为,“万物皆有良能。如每常 |禽鸟中,做得窠子,极有巧妙处,是他良能,不待学也。人初生,只有吃乳一 |事不是学,其他皆是学”。〔1〕就是说,人和动物都具有本能,但二者是有区 !别的。动物的许多活动都是出自本能,而人除了婴儿吸乳是一种本能行为 !外,其他一切都是通过后天学习获得的。因此,“古人自幼学,耳目游处,所 i见皆善,至长而不见异物,故易以成就,今人自少所见皆不善,才能言便习秽 I恶”。⑴他们认为,早期教育的正确与否,对孩子以后是否能健康成长具有 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从小就教给孩子处世为人的基本道理,给他们创造 I良好的学习环境,就可以使他们形成健全的人格,相反,孩子则易形成各种 |不良品德,走上犯罪道路,而且,二程还认为儿童期的记忆力是不容否认的, 他们说:“勿谓小儿无记性,所历事皆不能忘,故善养子者,当其婴孩,鞠之使 得所养,全其和气,乃致长而性美,教之示以好恶有常”。因为儿童已有 良好的记忆能力,所以说具备了对他们进行正确教育的必要条件,使早期教 育确实能收到好的效果。

  (4)教化和刑罚在预防人们形成犯罪心理中的作用。刑罚和教化在预 防人们形成犯罪心理中的作用,是历史上思想家们争论颇多的一个问题。 有人强调教化的作用,有人强调刑罚的作用,也有人持中和观点,认为二者 不可弃一。

  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强调了礼义教化在抑制人民的不满情绪中的作 用,他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 财,善教得民心”。即是说,君主善于处理政事,只能获得充足的财物;相 反,如果君主对百姓实施礼义教化,使百姓产生仁爱之心,才能得到百姓的 拥护。孔子在《论语?为政》中也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 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刑政不如教化更能起到培养人们礼义廉 耻之心的作用。因此,儒家在提出他们的治国策略时,首推教化在治理百姓 中的作用。他们认为,只有德教为主、刑罚为辅,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使百 姓安居乐业。

  儒家的轻刑思想在法家看来是行不通的。法家认为,只有重刑才能防 止人们犯上作乱。《韩非子·六反》中说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 术也……”其原因在于民众在将犯罪所获利益同国家因此而施加给他的惩罚相比之后,认为犯罪给他带来的好处多于不利之处,因而更加不畏惧刑 罚,犯上作乱之事会日益增多。法家的另一代表人物荀子则主张教化与刑 罚并重,他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 不赏,则勘励之民不劝”。荀子虽然主张“人之性恶”,但人们可以通过后 天的学习获得很多善的东西,如辞让、忠信、礼义等。因此,统治者应当对百 姓实施礼义教化。荀子在强调教化预防犯罪的作用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刑 罚的作用。他认为,只重刑罚而不重教化,不仅使刑罚繁苛,而且犯罪的人 也会越来越多;反之,只重教化而不用刑罚,犯罪者不能得到应有惩罚,同样 也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只有教而诛,诛而赏,才能使“奸邪不作,盗贼 不起,而化善者劝勉矣”。

  个人应当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防止养成不良习惯。孟子说周于 德者邪世不能乱。”就是说,一个人具有了完美的品德,就可以做到“穷则 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即使是处在邪恶遍布的昏暗时代,也能出污 泥而不染,洁身自好。如何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有很多方法,如学习礼义, 接受教化,选择良好的居住环境(“孟母三迁”即是最好的说明),注意克制自 己的情感和欲望等。

  荀子认为,修身自强具有重要意义。他说邪秽在身,怨之所构。施薪 者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水就湿也。”就是说,个人如果具有良好的心 理品质,就不会为身外恶劣的环境所困扰;相反,本身就具有很多不良心理 品质的人,只要环境中有合适的犯罪机遇,就有可能弃礼法于不顾,产生犯 罪动机。所以要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就必须修身自强,修身自强的主要方 法就是学习;《荀子?劝学》一文对此有详细论述,如“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 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意即君子应当每天坚持学习,并且反省自己一天 来的所作所为,只有这样,才能聪薏明理,行为就不会越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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